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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眼中的知识产权/许育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9:01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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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眼中的知识产权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许育辉
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表明知识产权在世界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把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突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这几年来,律师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万金油式的律师越来越难以生存,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律师来办专业性的法律纠纷。而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已形成了知识产权特色的审判活动,相应的也需要大量的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专业律师。
想起90年代当时知识产权对很多律师还是很陌生的字眼,还是个冷门的领域,我将很多时间花在知识产权领域上,但当时知识产权案件很少,因此时间主要用在知识产权的理论学习和跟踪知识产权的发展上,当时的律师所领导在对我的评价是“现在能向你这样耐得住寂寞的律师并不多”,经过几年的发展,特别是入世以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迅速波及波及到律师事务领域,知识产权律师业务呈明显的递增趋势。经过几年的知识产权律师实践,有些感想愿与大家交流:
1、法律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利益利益平衡不但表现在法律本身的制度设计上,即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品使用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重点在于平衡知识产品的占有保护和知识产品传播利用之间的关系。在国际层面上,还涉及如何平衡国家与国家的利益关系,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在与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但由于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现实,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往往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进行的,特别是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利益不平衡倾向于发达国家,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适当和合理问题,也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即适度保护问题。记得有一次参加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审,一位我敬佩的国家专利复审委的资深审查员在主持调解时说:“我国的专利制度建立也才20年的时间,我国也还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不应做过高的估计”,那个案件后得以调解解决。因此知识产权绝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律师在从事知识产权事务过程中要有利益平衡的观念,还要有些哲学和国际的观念,其实这也为律师的知识产权职业活动留下很大的回旋空间。
2、知识产权专业性强。特别是专利案件,涉及到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保护范围的确定,涉及到专利与其他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分解与比对问题,因此需要相关的律师具有相关的理工科知识。在涉及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在实务中还提炼出“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侵权判断原则,这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很大区别。
3、知识产权易被滥用。从大的方面讲,一些外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采取跑马圈地的方式抢占和垄断我国市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进行不公平竞争,如目前我国的数码相机和DVD产业。从小的方面讲,某些企业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未经司法审判,向有关客户广为散发警告函和法院《受理通知书》,恶意利用了诉讼的负面效应,暗示竞争对手的产品已构成侵权,给客户造成竞争对手侵权的误解,并无理威胁客户,以此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恶意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其行为应及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诉讼,客观上司法机关成为权利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这个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充分关注。
4、知识产权不仅是一项无形资产,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目前我国已将知识产权提高到战略高度,企业也开始构建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因此目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仅局限于一份申请、一场维权官司,而应该从权利的获取、利用、保护与控制等多环节入手,着眼于战略高度,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长期以来,资本、厂房、设备乃至员工被视为企业活动的要素,而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无形的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着眼于有形资产的积累和保护,而认为知识产权离自己很远,其实这是误解,每个企业都有知识产权问题。比如说,企业成立都有名称或字号,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都有自己的牌子(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隐含着竞争优势,企业生产的技术诀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目前法律援助的对象都是些人身权、财产权被侵害,而往后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可能失去的更多,这些人或企业也许是往后将成为法律援助的重要一群。
现实中,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让很多企业吃了大亏。由于目前我国的商标和专利均实行先申请制度,因此商标和专利被抢先申请时有发生。如在专利领域,由于我们目前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进行是否符合专利实质条件的实质审查,换句话说,只要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基本上可以获得授权,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将公知技术或设计抢先申请为专利,后转为以专利侵权为由将生产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告上法庭,要求竞争对手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往往直接以实施的是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作为抗辩,或在答辩期内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但关键在于证据,由于年代久远,要找到证据谈何容易,因此明知是事实但苦于找不到证据,因此抗辩成功或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并不多。这说明谁取得专利权谁就在商场中处于主动地位,哪怕是以并不道德的方式取得了专利权。甚至有些企业抢先将竞争对手研发的技术抢先申请专利,到后来真正的发明人反而成了被告,而偷别人技术的人反而成了原告。但真正的发明人要取得自己在先研发在先使用在先销售的证据并不容易。又是缺乏专利意识使自己吃哑巴亏的典型例子。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而目前国际贸易异常活跃,因此我国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或专利要想在国外获得保护,应该在产品目标国及时申请,目前已发生的大量商标或专利在国外被抢先申请的例子应引起警惕。这些充分说明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性,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应积极的及时申请或保留相关自己是智力成果所有人的证据,既要对自己的成果及时取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避免自己的成果被别人窃取,又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现状。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事后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两大关键,缺一不可。而目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如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版权代理中心等主要业务以申请代理业务为主,人员以学工科的为主,对知识产权后续保护力量薄弱。而一般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没有工科科学技术背景,则对知识产权事务知之甚少,既不能参与前期的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对授权后的知识产权由于大部分律师没有工科科学技术背景,也是困难重重。
因此如果能将知识产权申请和取得专业律师的授权后的保护指导结合一起,企业的知识产权才能得到真正专业的保护。解决了一般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往往出现的专利商标代理和专利商标诉讼相分离造成的服务断层的问题,使得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和诉讼可以由一个律师完成,真正实现了客户的“一站式,专业化”服务。
确实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活动的全过程,如用人过程、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均需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事宜,因此目前的知识产权工作应该是企业日常性的法律事务的一部分,因此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有其特殊的优势,目前从世界范围看,知识产权业务正在迅速向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转移。我国律师事务所全面介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也将是大势所趋。
我国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规定了苛刻的条件,要求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目前,全国只有22家律师事务所获准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代理资格,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福建省目前仅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已具备条件,目前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可以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知识产权从广义上属于民事法律领域,但又具有公法性质,同时又有很强的国际因素,有志于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同学因具有全面的法学基本素养,并加强国际政治和外语学习以适应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要求,同时有意识的接受科学技术方面和财务方面的熏陶,知识产权事业需要更多的不仅能够熟练掌握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而且熟悉相关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技能的有志之士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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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严格执行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严格执行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出发[1993]1171号

  
  大中专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发行,是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有效手段,国家历来有明确规定。原国家出版局、教育部《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81]出会字第13号、[81]教社字080号)明确规定:“大学、中专、技校通用教材(包括作教材用的教学参考书)统一由新华书店发行”。“学校向当地书店预订,发给学生。”此后我署曾多次发文重申。1991年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印发的《全国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会议纪要》(教备厅[1991]23号)再次提出:“教材发行必须要加强计划性,应继续坚持以新华书店为主渠道的发行体制。”“出版社不得向新华书店系统和本社以外的任何个体、集体或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批销目录内的大中专教外。”但是近年来,一些书刊发行单位违反规定批销大中专教材;个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从事教材的经营活动,有的更以高额回扣为饵,征订发行教材,严重干扰了大中专教材供应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严肃法纪,维护大中专教材供应的正常秩序,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大学、中专、技校通用教材(包括作教材用的教学参考书)统一由新华书店发行,其他各类发行单位都不得从事征订发行等活动,出版社也不得向其供货。
  二、按照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规定,任何非图书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图书发行活动,更不得从事教材的征订发行活动。
  三、大中专教材的出版、征订、发行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多渠道乱征订乱发行、乱给回扣以及非图书经营单位非法征订发行问题,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处罚。

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
教育部

解释
近据河北、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反映,在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以下简称“几点原则规定”)中,仍遇有一些具体问题不够明确,要求予以解释。经与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国
务院文教办公室批准,现将“几点原则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几点原则规定”第一条中所指的“解放前夕所在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系指解放前夕最后所在的一个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连续工作的时间。“解放前夕”,系指学校所在地的解放前夕。
有的地区解放前夕由于局势不稳定,有的人暂时离开了学校,以后又回来的,凡是离开学校不超过三个月的(不包括暑寒假期),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二、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大学、中学或小学连续担任工作的正、副校长,解放后仍在该校连续担任工作的,一般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有反动身分者(一般可参照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劳动部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掌握
),则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学校担任训导长、训育主任、军事教官和专任反动政治课程(如党义、三民主义、公民课)的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几点原则规定”第二条中的“经过一定手续调动的”,系指经过办学单位办理过调动手续,并非教职工本人自行离职的。
四、一九六三年一月以后至“几点原则规定”下达前已办理退职、退休手续的,是否要补发退职、退休费差额的问题,根据“几点原则规定”第五条“本规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实行”的规定,应该补发。
五、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的工龄计算办法,除按“几点原则规定”执行以外,有关计算各级学校教职工工龄的其他一些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六、对于各级学校教师中,教学经验丰富、教龄长而连续工龄短的老教师,在确定其退职、退休待遇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批准,可给以适当照顾。其中所指“教龄长”,我们意见,一般应掌握在二十年以上。



196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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