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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格式条款/李少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45:45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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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格 式 条 款

提要:
格式条款是预由当事人一方为之确定,他方当事人惟得依其既定内容,为加入之契约。格式条款制度的规范意旨在于避免强者利用契约自由压迫弱者,避免单方自由。
条款是否经由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提供条款一方是否具有缔约优势,是格式条款认定的前提条件。格式条款内容的控制,应当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显失公平制度相衔接。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以客观解释与不明条款解释一并考量。格式条款的控制,应当由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自律、改善相对人谈判地位、限制垄断等手段协力进行。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一)概念与特征;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一般交易条款或普通条款。“附合契约,谓契约之内容,预由当事人一方为之确定,他方当事人惟得依其既定内容,为加入之契约”。(*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2)规定:“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28条规定:“附合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以表格或其它标准形式所决定,并且另一方只能对其完全附合的方式接受的合同。”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第247-1条将之表示为:“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立之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归纳以上学者学说与立法,格式条款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一、内容由一方预定,即合同的标准性。
二、对象不特定,即交易对象具有一般性。
三、内容不容协商,即附合性,“要么订立,要么走开”。
(二)规范意旨
传统的缔约方式是磋商谈判,要价还价。工商业日益发展,社会分工日嗪明细,管理力求规范。面对众多交易相对人,为规范经营体之内部管理、外部经营,综合其特定交易特征,拟定一定之合同文本或提出特定之交易条件悬挂、张贴于醒目处,如“……需知”、“……规定”。如此,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而言,可节省经营成本并有利于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于相对人同样也可以增强缔约预期,降低缔约成本。由此,格式条款得到广泛应用。
随之民众在更多的领域依赖社会提供,如:能源、交通、通信、旅游、甚至商品零售等。特定行业、特定时期、地域的龚断或强势经营条件,促成了其缔约上的绝对优势。这种缔约的优势,表现在其提供的“标准合同”、“店堂告示”、“顾客须知”甚至“敬告广大……”上。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模糊交易条件、设定不公平的失权条款和管辖条款、并为对方追究自己责任设置诸多条件与障碍……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正是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如何在契约自由的体制下,规律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弱者,……”(*2)。
(三)我国关于格式条款概念规定之评析。
对比上述罗列的一些关于格式条款概念的立法,我国《合同法》与其他立法显然不同的是:对于格式条款的附合性这一根本特征,没有予以明确(*3)。概念不明晰,将给认定造成不便。

二.格式条款的认定;
实践中,作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一)由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2)标的;……”。可称之为合同条款,首先必要由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无论采何种订约方式,无论明示、默示或合于社会之一般交易观念。此为认定格式条款之首要前提。“企业厂商于订约时,应依明示或其他合理适当方式,告知相对人欲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订立契约,并使相对人有适当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唯有具备这二项要件,定型化契约条款始能因相对人同意而成为契约内容。”(*4)
因此,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再被告知的任何情事,无论对其是否有利,均不被认为是业已成立的那一合同关系的内容。当然,基于私法自治原则,相对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同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终止”的要约。否则,任由合同之一方可任意决定合同之内容,契约平等自由则无从谈起。如:
(1)在超市的出口处,标示“货品出门,概不负责”。
(2)商品瑕疵致不能使用,而要求退货时,被店员告知,依其内部财务制度,退货需于三日以内或只许调换我店内任何商品而不予退货。
(3)住宿付压金后,在房间门后或宾客需知上发现“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负责。”
(4)洗衣店、照像馆之收费或取衣(像)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均是收款、取物之凭证,均是在合同已成立,相对人已履行全部合同主义务(付款义务)后被告知的,无论是否提示,皆不应被认为属合同条款,更匆论格式条款。
(5)所谓“行规”“职业贯行”,若非为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之时即可得而知,均不应被认为属于合同之内容。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具有缔约优势。
订立合同时,要约或要约邀请中表明的,向任何人均不容变更之条款,作为订立合同之保留条件。虽符合前述,合同的标准性、附合性、交易对象之一般性;但若该合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缔约优势,则法律毫无加以干涉,对一方依格式条款进行特别保护之必要。如以下数例:
1、甲厂欲就其生产之A产品,欲在全国诚招经销商,为防止窜货或低价倾销,特制定规范全国市场之《销售网络章程》,并在与各各经销商订立之《经销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销售网络章程》所定之内容,作为双方订立合同之重要部分。同时《经销合同书》亦采取一致内容,如进货价格,销售定额,返利等诸多条款均明示不容协商。同为经营之实体,生产厂商与经销商实力对比各有强弱,难求一律。实难发现该合同之不特定对象,有何需特别保护之必要。
2、一商人经销各类工业隔热材料,客户均较之为强。然属下业务员甚难控制约束,为此特制定标准订货合同交于业务员。为尽可能规范业务员行为,侧重保护自已之权益,特请律师,协助制定,不许业务员变更订立合同。然客户仍多违约。
由此,对于没有缔约优势的一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或保留条款,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进行调整,其本质上仍属于一般的订立方式,无特别保护之必要。尤其同为无垄断依附关系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各有把握商业机会、估量商业风险、自我决定之权利,另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似无法律干涉之必要。
三、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之必要
前已述及格式条款系一方当事人,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无协商之余地。根本在于一方当事人具有的事实上的缔约优势,法律非由进行强制性规定,则难以达其规范目的。实为必要。
(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之程度;
格式条款之效力强制规定旨在否定—一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方式滥用缔约优势(违背诚实信用之交易原则),严重损及缔约相对人利益(导致双方利益之严重失衡),破坏自由平等之交易秩序之行为之效力,给予格式条款相对弱势一方以最低限度的静态的、一般化的保护。
但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并非旨在剥夺格式条款一方,维护自我利益的权利。格式条款一方本自交易之安全需要,对自我利益的适当限度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在适当程度上结合内部之管理,规定解决之方式亦无不可。格式条款之出现,提供方接受方,均因而受益,维社会之发展,当共同承担难免之不利。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制定合同之时也同时存在,不利之处:或由于相对人之不特定导致,履行能力无以保证;或由于法律规定强制缔约义务。
综上所述: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逾越必要之限度,一则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过于严苛,再者法律规定与社会实践发生脱节,更难达成其规范目的。
(三)我国关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定的检讨。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的限制是通过,在内容上和程序上进行两方面的控制。但此两方面的控制,却不尽协调:一方面在程序的控制上,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同时又径使“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陷入尴尬境地。
值得借鉴的是: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第247-1条规定:“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面订定之契约,为左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一 免除或减轻预定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二 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三 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四 其他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因此,作者认为:在程序上要求提供一方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其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时在内容上结合我民法规定的显失公平制度予以调整。但不同的是,格式条款显失公平者,径使之无效。
另有“意外条款排除规则”,也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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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粮展〔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局,各级粮食科研院所、院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局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大型粮油企业:

为增强粮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粮食科技资源,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作用,按照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十五”粮食科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五”以绿色储粮技术、深加工综合利用技术为标志的科技进步,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粮食科技项目和经费投入显著增长,粮食科技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提升,行业科技总体水平明显提高。由国家科技项目带动,一批自主开发、适合国情的先进、实用的储粮新技术,随着“十五”国家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全面推广和产业化应用,有效地提升了粮食储运技术现代化水平;粮油加工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使我国粮油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部分粮食深加工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并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粮油质量标准检测技术及计算机信息等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成为粮食技术创新的主流趋势。粮食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十一五”粮食科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重大需求

(一)国内外环境

“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日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焦点和决定性因素。随着WTO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粮食产业将置身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发达国家以控制核心技术为特征将继续保持优势地位,标准和知识产权构成的技术壁垒日益成为各国间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同期,随着国内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3.6亿,粮食供需紧平衡的状态将长期存在。因此,要抓住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粮食产业和技术发展带来的后发优势和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我国粮食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我国粮食科技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重大科技需求

1.保障粮食安全,建立更加完善的粮食产后技术支撑体系。保证粮食的可供应数量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随着粮食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减少粮食产后流通过程中的损失,保持粮食储存、运输中品质,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十一五”期间,要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为目标,实现便捷、高效、安全的粮食流通方式,增强粮食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满足粮油检测技术市场需求和维护公众食物质量安全,建立更加完善的粮食流通技术支撑体系。

2.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待改造传统的粮食流通技术。目前,集中分布在粮食产区的农村小型粮油加工企业,其加工质量差,效益低,资源浪费严重,能源消耗高出大型加工业企业约30%~50%;农村粮食产后收购、处理环节中,还存在着传统落后的晾晒、储存等方式;农户储粮的虫、霉、鼠害严重,在源头上影响粮食质量安全。因此,通过继续推广新型适用的农户储粮、农村干燥处理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落后的粮食流通技术,建立农村粮食产后安全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粮食流通与加工的技术水平。

3.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环保、安全、节约、高效的粮食流通技术。长期以来,我国粮食资源利用效率低,高成本、高消耗、高污染的增长方式阻碍了粮食流通产业的高效增长。“十一五”期间,推动以行业的技术进步带动粮食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在粮食储藏、加工、物流等环节,积极采用环保、安全、节约、高效技术,研究开发适合粮食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新型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加强粮食综合利用和增值转化,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粮食流通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4.以发展高技术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加粮食加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十一五”期间,面对国外资本、产品、成熟技术和过剩生产能力不断涌入的国际竞争压力,粮食科技发展方向也要适时调整,要将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智能化技术等高技术抓紧引入粮食流通领域,不断带动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充分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和延长产业链。通过应用高新技术,降低粮食加工、储藏、流通环节的生产成本,不断将高技术产品投入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三、“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支撑粮食流通产业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建立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安全、环保、节约和高效的粮食流通技术体系,促进粮食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到2020年,我国粮食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为:粮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能力大幅度提高,粮食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

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粮食科技要形成较完善的粮食流通技术支撑体系,粮食科技总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力争对粮食产后减损、绿色高效储运和深加工技术装备等重大技术瓶颈有所突破,在重点产品、重点工艺、重点技术、重点装备上实现关键技术创新;粮食储藏技术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粮食物流和加工技术装备得到优化升级,粮食质量标准检测技术不断完善,农村传统的粮食流通技术方式得到改造;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持续研发能力强的粮食基础科研队伍,完善粮食科技创新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科技资源共享、技术优势互补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创新引领的原则——以科技创新引导技术发展方向,不断带动产业进步,促进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培育产业发展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扶持基于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把创新作为促进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统筹协调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强调突出科技创新,同时兼顾技术普及;突出发展高新技术,同时兼顾常规技术的改造;强调关键技术攻关,同时兼顾重大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粮食科技的整体现代化水平。

3.优化机制的原则——以体制创新和完善机制作为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积极探索和建立竞争、流动、开放的科技运行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的学科结构和布局结构,逐步建立以市场配置为基础,政府投入引导社会各类资源相互补充的有效机制。

四、“十一五”粮食科技优先发展的领域和重点工作

按照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十一五”粮食科技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和重点工作。

(一)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

1.以生态理论为指导的绿色、高效、实用的仓储技术。促进储粮技术方式由传统向绿色生态型转变。以改善储藏环境、降低储藏成本、提高监管手段为主要技术取向。

2.以成套高技术设备和生物(工程)技术为重点的粮食深加工技术。通过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技术、智能化设备制造等高技术在粮油加工业应用,促进高效、节约、增值和清洁生产技术的发展。

3.以新型散粮装运方式为带动的高效快速的粮食物流技术。发展散粮物流技术、集装化装备、现代物流信息技术和标准化,构建高效、便捷、安全的粮食物流体系。

4.以应用基础研究和国产仪器为支撑的粮食质量快速检测技术。主要发展快速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加速粮食质量检测仪器的升级换代,促进检测技术及国产仪器迈上新的台阶。

5.以预警、监测为重点的粮食流通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主要是推进信息技术在粮食宏观调控及储藏、加工、物流、质量标准仪器、品质测报等领域的全面开发应用。

(二)重点工作

按照我国粮食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方向,“十一五”重点攻克一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技术装备,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的结构框架,从六个层面部署重点工作:

1.加快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在粮食流通领域的全面应用,带动和促进粮食科技向高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重点开展“数字粮食流通”、信息采集、预警、预报、控制技术和基于3S技术的管理决策技术的研究开发,推进粮食流通电子商务的发展。在重点地区、重点方面实现粮食预警、监测和动态信息管理。

开展粮食生物工程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重点对生物技术在以粮食及其副产品(废弃物)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和生物材料方面的应用;对粮食在营养食品、造纸、医药、材料、化工、纺织、能源等方面的各类深加工技术和产品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及产业化示范,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粮食深加工、生物质材料、生物质能源新技术和机电一体化成套设备。

2.实施科技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制约粮食流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集中行业优势力量,组织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攻关。重点研发粮食快速检测仪器、监测应用技术和相关的传感器技术;以信息化带动高效便捷的粮食物流关键技术和装备,开发粮食散装化和集装化运输技术装备;开展生态环保储粮、生物防治、化学薰蒸药剂替代、低温储粮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对高效利用、清洁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能耗,提高综合利用率和环境保护的酶技术、发酵技术、膜分离技术、超临界萃取、超微粉碎、质构重组及机电一体化等高技术进行攻关和产业化;继续组织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针对农村和粮食流通过程的产后减损增效技术开展研究和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装备。

3.注重交叉学科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粮食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组织开展粮食物质信息学与储存品质变化机理、谷物油脂化学及生物活性物质功能、转基因粮食食品检测等多方面应用基础研究,粮食行业公益性、基础性重点技术标准研究,把重大科学研究成果与粮食应用科学相结合,培育和发展粮食科技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注重粮食科技的前瞻性,鼓励前沿技术领域的研究探索。

4.支持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粮食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通过技术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改造和淘汰粮油食品加工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引进国外先进的粮食流通与加工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要联合制造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限制盲目和重复引进。加强相关技术集成化创新。提高粮食技术产品的优化升级和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5.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落后的农村粮食产后流通技术方式。开展粮食流通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等工作,以粮食主产区的收纳库为依托,推广适用农户储粮的新型技术设备和农村粮食集中处理的干燥技术,通过储藏、物流、加工、信息及标准化等技术的集成,探索建立农村粮食产后存储、整理、干燥、加工、运输等集约化处理技术服务体系与示范。开展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

6.搭建粮食科技公共基础条件平台,为推动粮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重点组织开展粮食科学仪器、设备、技术标准、科学数据共享、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实验基地建设。加大粮食流通公益性、基础性技术标准研究,推进国家、行业标准和检测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在不同的粮食技术应用领域、不同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

五、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科技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要求,为确保“十一五”粮食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完成“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需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形成环境条件优良、机制运行良好、组织措施完善的国家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一)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按照粮食行业科技发展的体系框架,结合粮食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十一五”着力从五个方面建立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1.完善粮食科技协调管理体系。全面指导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统筹、协调、管理行业科技资源,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粮食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协调,组织和引导社会科技资源向粮食行业配置,营造上下结合的政策环境。

2.建设以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互动的技术创新体系。粮食龙头企业在粮食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在粮食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十一五”重点突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互动的机制,在企业形成吸引人才、创新技术的研发平台,不断培育企业竞争的后发优势。通过增强企业自身的人才集聚和研发能力,使企业成为创新人才和资金的主要投入者、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新技术的创造者和产业发展先导技术的引领者。

转制科研院所是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优良资源,是行业应用技术研发的主体力量。发挥以转制科研院所和大型粮食科技型企业为主体,市场经济为导向,建立粮食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实现创新主体与经营主体最紧密的结合。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高校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让。在以高新技术为先导,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同时,不断提高企业高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建设以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为主的科研创新体系。发挥社会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新科学创造和引领技术持续创新的作用。通过建立稳定的投入和激励机制,形成优良的科研环境,突出以人为本,把社会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建成粮食学科带头人才的主要培养基地,不断提高粮食科技的原始创新能力。吸引国内外高层研究人才,为粮食科学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4.建设以地方粮食科研院所为主的区域科研创新体系。进一步突出省级粮食科研院所学科优势和服务特色。各级粮食科研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地区粮食经济和农村粮食产后的技术服务。联合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国家与区域农村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中心。不断推广先进、适用的粮食新技术,改变农村传统落后的粮食流通技术方式。通过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粮食主产区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给予技术支撑。通过加强国家与地方,以及地区间、部门(行业)间的科研人员交流和技术项目合作,发展和强化技术优势,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5.建设中介机构有效参与的科技服务体系。“十一五”通过加强中介组织的社会化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粮油学会联系各创新主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粮食科技发展,为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供信息指导和市场服务。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通过网络化服务推广技术成果,使之成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粮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重点

针对粮食行业发展长期存在的问题,“十一五”为建立“层次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粮食科技运行机制的建设。深化粮食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研究解决粮食科技创新体系中的结构性和机制性问题,在适应市场经济和科学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针对科研院所转制后仍存在传统体制的薄弱环节,加快建立既能够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又能提高政府协调能力;既能激发创新主体的内在活力,又能实现体系协同发展的管理体制。大型粮食科技型企业,更要注重体制机制建设,形成稳定的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在不断创造企业效益的同时,注重发挥粮食科技优良资源在粮食产业和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十一五”积极引导社会科技资源参与粮食科技创新活动,鼓励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科技合作与竞争,鼓励人才流动,形成“竞争、协作、流动、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技术创新奖励制度,吸引社会优秀科技人才,推动粮食科技进步和创新。

2.抓好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是我国粮食产业突破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技术垄断,获得国际贸易有利地位和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基点。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同时,广泛学习和引入其他行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加强基础研究,发展交叉学科和前沿技术,以发展生物技术及应用作为突破口,在粮食储藏、加工等环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等技术集成为核心,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

3.加强基础条件及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十一五”要体现为粮食科技创新成果和产业化等科技活动提供有效的转化平台。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粮食重大产业化工程,如粮食流通通道建设、粮食深加工产业化工程示范、粮食安全储藏等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组建国家粮食局重点开放实验室,并争取创建国家级粮食重点实验室;以粮食科研机构为主组建国家级粮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不同地区以优势技术领域、优势技术产品为重点组建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重点粮食产品和特色资源型产品为依托,在粮食主产区的大型龙头企业,建立国家级粮食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集成化和产业化,构建支撑有力、机制灵活、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粮食工程技术转化平台。

六、组织措施

为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战略部署,确保粮食科技在“十一五”有较快的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粮食科技对粮食产业化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支撑作用,切实加强粮食科技的指导管理工作。为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调动广大粮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建成政府部门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发挥行业优势、吸引社会力量的协调互动开放式格局,要不断调整工作思路、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形成有力的组织措施和政策保障。

(一)逐步改变粮食科技的管理方式

粮食科技管理部门要改变单纯的以项目支持和单项技术研发的科技管理模式,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通过科学的安排项目和有效的管理方式,强化和引导粮食科技发展方向,将项目安排与基地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结合起来。在科技攻关过程中,既要注意发挥行业优势,也要加强与其他行业及农村科技推广体系的联合。通过对重点技术领域的扶持,形成项目、基地、人才互相协调的科技发展新局面。积极研究探讨有利于引导和推动从跟踪模仿研发向自主创新研发转变的管理方式。

(二)加大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科研投入

在国家不断加大对公益基础研究投入的同时,公益类院所要继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探索以院所长基金等方式,建立对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和前沿高技术研究的稳定投入和激励机制。把粮食应用基础研究与人才战略紧密联系起来,为公益类院所的发展创造一流的研发环境。

(三)积极争取对粮食科技的政策支持

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各类粮食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发展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和促进《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对粮食科研和高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逐步增加省级粮食科研经费预算。各级粮食部门应积极争取粮食产后处理技术、设备享受同等农机的政策性补贴。

(四)为企业创造发展科技的政策环境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发展方面获取政策支持;对企业重大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要组织科研单位、设备企业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争取享受政策性扶持;对于带动主产区粮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作用较大的重大粮食深加工技术、设备的项目,也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扶持。鼓励设立粮食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基金,形成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扩大规模、产品、技术升级的资金扶持机制。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旅发[20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了贯彻落实2000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不断扩大饭店行业管理的覆盖面,切实提高我国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实现向旅游强国跨越的宏伟目标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国家旅游局决定,通过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
  对于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分级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
  1.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国五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五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
  3.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推荐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饭店。
  4.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上级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上级旅游局推荐三星级(食预备三星级)饭店。
  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为了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从今年起,将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1.旅游涉外饭店开业或更新改造后,即可申报相应的预备星级。预备星级饭店的评定,由各级旅游局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对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预备星级饭店,将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预备星级饭店证书需用镜框悬挂于饭店大堂明显位置。预备星级饭店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备相应预备星级饭店评定权的旅游局颁发。
  2.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一年后,应根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由各级旅游局按照工作权限与程序,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达到标准的,可换发星级饭店证书,颁发星级饭店标牌,星级饭店标牌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由具备相应饭店星级评定权的旅游局颁发;不能达到标准的,限期一年内进行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则取消预备星级饭店资格或进行降低星级饭店的评定。
  三、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
  建立结构合理、质量兼备、覆盖全国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网络,是加快我国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关键。
  1.饭店星级检查员由饭店行业管理人员、旅游院校饭店专业教学研究人员、旅游饭店业协会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2.饭店星级检查员分为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和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饭店星级检查员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饭店星级检查员培训的指导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颁发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工作职责与计划目标,培训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颁发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
  3.国家级与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领取检查员证书后未评定和检查过星级饭店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承担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年审,并取消饭店星级检查员资格。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复核
  星级饭店复核工作是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巩固和提高我国饭店行业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保持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各级旅游局应严格按照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地区星级饭店的复核工作。在复核工作中,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打破地域界线,开展联合、交叉复核。
  2.工作时限
  各级旅游局要从工作全局出发,本着积极主动为基层和企业服务的精神,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进行饭店星级评定。
  (1)正式星级饭店评定的工作时限是:接到饭店星级评定的申请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要加强指导,待饭店完成整改并接到饭店整改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饭店星级的评定。
  (2)预备星级饭店的评定应按照饭店星级评定标准,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具体工作时限是:接到饭店预备星级评定的申请报告后,应于半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预备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要加强指导,待饭店完成整改并接到饭店整改报告后,应于半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饭店预备星级的评定。
  3.工作目标
  目前,全国星级饭店总数已达3839家,饭店星级评定率为55%。为了使我国星级饭店的数量在三年内达到 12 000家,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2002年饭店星级评定计划目标(见附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全国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符合本地区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要及时与国家旅游局沟通信息,按季度向国家旅游局通报本地区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进展情况。
  4.上报备案制度
  各级旅游局在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上报备案制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应将评定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上报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国家旅游局保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所评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2)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应将评定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分别上报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保留对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所评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3)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应将评定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分别上报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保留对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所评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是国家旅游局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步伐的重大决策,是进一步推动旅游饭店业加快与国际接轨、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这一重大战役部署能够顺利实现。
  特此通知。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2002年饭店星级评定计划目标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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